张柏芝肖像权案尘埃落定
2005-05-10
 

    备受关注的张柏芝肖像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张柏芝经济损失25万余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家乐福连带赔偿
    2003年7月10日,张柏芝的代理人在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原重庆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购买了“东洋之花”花之雨三块牛奶润白型养肤皂,其保质期到期日均为2006年1月4日。
    之后,张柏芝以东洋之花、家乐福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起诉。市一中院认为,张柏芝与东洋之花、家乐福对东洋之花在其生产销售的“东洋之花”花之雨绿茶洗发露和各种香皂类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家乐福也销售了东洋之花的皂类产品,客观上虽无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销售了侵权产品,应对实施侵权行为的部分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市一中院作出判决:东洋之花在报上公开向张柏芝赔礼道歉,东洋之花和家乐福立即停止侵犯张柏芝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销毁诉讼中所指产品中载明有张柏芝肖像的包装。东洋之花赔偿张柏芝经济损失人民币51万元,家乐福对其中人民币25.5万元承担连续带赔偿责
终审:家乐福没有责任
    对于市一中院的判决,东洋之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在报上公开向张柏芝赔礼道歉、销毁诉讼中所指产品中载明有张柏芝肖像的包装”,变更赔偿张柏芝经济损失5万元。
    市高院认为,张柏芝的代理人在重庆购买香皂的时间,是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之前,说明该香皂的生产是在调解书之前。同时,张柏芝在签署该调解书时,应当知道2005年7月11日以前生产的,包装上记载的保质期限为2005年7月以后的产品存在,并未表示异议。因此,张柏芝的代理人在重庆购买香皂产品,应在上海一案中已经处理,原审再次进行处理不当,家乐福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昨日,市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下达:东洋之花在报上公开向张柏芝赔礼道歉,立即停止侵犯张柏芝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后销毁诉讼中所指产品中载明有张柏芝肖像的包装。东洋之花赔偿张柏芝经济损失25.5万元。


返回张柏芝新闻中心